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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桐城市文明办  主办

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桐城市文明镇(街道办事处)、文明村(社区)、文明单位 评选

来源:[db: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1

 桐文明字〔201420

关于规范桐城市文明镇(街道办事处)、文明村(社区)、

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创建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文明镇(街道办事处)、文明村(社区)、文明单位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桐办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现对桐城市文明创建考评工作作如下调整:

 1、取消桐城市集镇区域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从2014年起开评首届桐城市文明镇(街道办事处)、文明村(社区)。届期年限为三年。

 2、取消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统一调整为桐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同时调整桐城市文明单位申报时间和届期年限,首届桐城市文明单位申报评选时间为2015年,桐城市文明单位届期年限为三年。

  具体考评内容按《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10月23

附件1

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

文明村、文明社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规范评选表彰全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城市文明镇”、“桐城市文明街道办事处”、 “桐城市文明村”“桐城市文明社区”是中共桐城市委、桐城市人民政府授予创建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 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

文明村、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第四条  桐城市文明镇评选标准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镇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向市文明办推荐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典型人物,经常组织开展向道德模范人物学习活动。依据《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丧葬陋习整治工作,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发生,杜绝坑农、害农现象。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扎实开展相关活动。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在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志愿服务公益广告,定期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村、文明单位、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各个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 00%,无青壮年文盲。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开展 “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完善文化、体育设施,以先进文化占领和巩固思想文化阵地。

    ()社会治安秩序安定。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并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农民的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镇、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集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环境,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镇村关系协调。

()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领先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条  桐城市文明街道办事处评选标准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领导干部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积极发挥作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绩效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广泛开展基层创评活动,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奖励措施。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设网络体系,大力实施文明素质工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美德少年等道德典型评选活动。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村()、文明单位、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组织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活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学雷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常住人口8%以上,在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志愿服务公益广告,定期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科教文体健康发展。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利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实践活动。

()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作风,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街道服务网络和体系,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较高。

    ()社会治安秩序优良。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积极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形势平稳,无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惑。

    ()环境面貌整洁优美。街道环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位,积极治理脏、乱、差现象,辖区内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无乱张贴、乱搭建、乱设摊、乱停放、乱堆放和乱倒垃圾等现象。

    ()创建工作扎实有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以共建的形式统筹创建资源,发挥区域内物资、人员、信息、部门平台等优势,达到资源共享、相互联动,共建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监督激励等落实到位。

第六条  桐城市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班子建设有力。村级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充分发挥在文明创建中的主体协调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创建文明村意识强,制定村级文明创建规划,发动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文明村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基层组织健全,实行村务公开。

(二)经济建设领先。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村级经济总体水平在所在镇(街道)处于领先水平。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弱势群体生活得到保障。

(三)社会风气良好。积极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窝点。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红白喜事简办,无封建迷信活动。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经常性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四)环境卫生优美。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医疗、环卫等基础设施完备,维护情况良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村内环境卫生良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综合治理落实。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建立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建设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流氓黑恶势力、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社会治安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无重大火灾或人身伤亡事故。

(六)科教文卫普及。大力推进农村文化广场、村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活动场所建设。拥有文艺骨干,经常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有计划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村卫生室达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体居民。

第七条  桐城市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社区组织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居委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领导重视,创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完备,经费有保障,创建文明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积极发挥作用。

    ()社区人际关系和谐。认真贯彻落实和谐桐城建设的工作部署,把和谐社区建设落到实处,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广泛组织各类社区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社区内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送温暖活动和献爱心活动。社区具有一定数量的文明小区、文明楼栋和文明家庭,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体系,社区居民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勤俭节约蔚然成风,人际关系和谐,正义正气得以弘扬。

    ()社会秩序安定。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宣传,居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普遍增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健全,群众治保组织健全,专兼职的社会治安联防队伍落实,值班、巡逻人员到位,活动正常。防火防灾等安全设施齐全,制度措施落实,能及时消除各种隐患,无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公共场所和社区生活管理有序,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社区服务完善。面向老、弱、幼、残、困群体的服务细致,工作扎实深入。多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站点,形成社区医疗服务网络,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计生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志愿者服务中心,定期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和社区互助活动。居民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和突发病人医救等应急服务及时到位,各项服务工作态度热情、内容实在、程序规范,社区居民普遍满意。

    ()社区环境优美。主次干道畅通,路面平整,人行道板、管道盖板完好。环卫设施齐全,维护保养正常,垃圾袋装化,清运及时,始终保持社区干净卫生,不留死角。绿化合理,亮化到位,美化和谐。能绿化的绿化,不能绿化的硬化;社区亮化合理,不留死角;按照小区分布合理设置宣传栏、公益广告和遵德守礼提示牌,要求版面、图画、内容设计规范,同时做到美化和谐。无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沿街建筑外观整洁、美观,商业门点、摊点规范有序。重视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社区内烟尘、废气、污水、废渣、噪音等控制处理达国家标准。

    (六)社区文体活动丰富。建有适宜居民实际需要、建筑面积超过30 0平方米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立宣传文化活动中心,形成基层文化网络;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阅报栏、书报亭等社区文化设施和宣传阵地建设。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健康卫生教育,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优生优育,杜绝计划外生育。加强社区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建设,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健身器材。建有各类群众性业余文体团队或文体活动辅导员队伍,组织群众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对各类晨()练点管理有序,引导得当,用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占领基层阵地。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实践活动。

    ()社区共建普遍开展。共建活动多层次,普遍开展,做到组织网络化,有制度、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以共建的形式开发社区资源,集中区域内物资、人才、信息等优势,达到资源共享、相互联动,共建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社区教育广泛深入。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展科学理论、法制、环保、科普、市民行为道德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居民文明素质。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教育骨干队伍稳定,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开展。加强社区市民学校、基层党团校等教育阵地建设,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居民教育网络。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教育网络的建设,丰富青少年课余生活,促其身心健康发展。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落到实处,从思想上、生活上、就业上予以关心。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九条  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和违法;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4、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以及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第十条 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实地考核、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资格的镇、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文明村、文明社区由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推荐,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申报桐城市文明委。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设置公示牌,将本单位申报情况以及创建工作的实绩及桐城市文明办电话张榜公布,以便于职工群众反映意见,为期一周。

    ()实地考核。对照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的评选标准,桐城市文明办适时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实地考核。

    ()择优评选。桐城市文明办根据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获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的建议名单,报市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并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一条  桐城市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建议名单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桐城市文明镇(街道办事处)、文明村(社区)的单位,届期内可按单位职工人均半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获得安庆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比照高于此奖励标准发放。奖金来源,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及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桐城市文明办负责对创建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将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被撤销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七条 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桐城市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社区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桐城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桐城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桐城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单位。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党委(组)每年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少于2次,成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工作制度,深入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广泛开展文明科室、班组等基层创评活动,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奖励措施。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认真完成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相关工作任务,社会公众形象良好。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为根本,注重单位文化建设,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实践活动。塑造单位良好形象,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强。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热心支持、参与义务献血、扶幼助残、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杜绝不守信用行为,制定诚信建设相关措施。单位职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尚,行风测评反映好。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落实“五个一”要求,即:“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建立常态化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设置与环境相融合的道德守礼提示牌、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建立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小组,发挥对全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认真学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事迹,积极参与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推荐评选和宣传活动。

3)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积极开展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组织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制定了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计划,有促进个人文化修养和业务技能提高的必读书目,有开展读书学习的方案和考核办法,经常组织学习交流活动,各项学习制度落实到位,形成了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全力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再学习,并在政策或措施落实到位。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坚持移风易俗、婚丧事新办简办。单位内部设有崇德修身、向善向上的道德宣传牌或温馨提示语,营造浓厚道德文化氛围。广泛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活动,员工恪守网络道德,文明上网,不造谣,不说脏话,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网页,不制造、传播网络有害信息。文体设施完善,利用率高。坚持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文体活动,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落实中央、省、市节能减排的有关措施,对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都有具体规定并落实到位;经常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

(4)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受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正确处理投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较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群众满意。注重以人为本,单位文明和谐。关心职工生活,积极解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际困难,每年都为干部职工办好事、实事。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积极支持并参与“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单位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领导重视,责任落实,组织健全,专兼职人员落实,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治教育落实,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广大干部职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控网络健全,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5)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办公楼院有卫生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有序,车辆摆放整齐,整洁干净,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单位小区、职工宿舍楼院无违章建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及服务性单位无污染乱排放现象。单位办公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设禁烟标志,员工自觉遵守。

6)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无假冒伪劣产品;党政机关、窗口行业在上级目标考核中成绩显著,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无“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 “四乱”(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无违法行政和违规办事现象。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工作(生产)秩序井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工作(服务)做到态度热情文明,技能熟练高效,程序规范公开,设施完善,质量群众满意。制定了承诺服务制和首问负责制并予以公示,落实情况良好,群众满意率高。

第三章  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依据条件,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质量。

全市机关、团体及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上级驻桐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评选数额严格控制,名额分配由市文明委根据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定。文明单位评选,不搞终身制,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超出有效期,均须重新申报。

第八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县(市)级文明单位。获桐城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安庆市级文明单位;获安庆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安庆市文明单位标兵,直至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提出书面申请。市直所有单位(包括上级驻桐单位)向市直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开发区、双新开发区、各镇、街道所有单位向所在地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直工委和所在地党(工)委根据市文明委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2、上报申报材料。被确定推荐单位填写桐城市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市直工委和所在地党(工)委报市文明委。

3、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示,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市文明办电话,便于群众反映意见,公示时间为一周。此项内容在验收文明单位时一同检查。

4、检查验收。市文明办根据上报材料,确定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市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5、获桐城市级文明单位后,若继续争创上一级文明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市文明办递交申请报告,由市文明委根据上级文明委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审核后报市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一条  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警告的;

(五)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损害安定团结,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员工参与邪教活动或发生法轮功人员寻衅滋事的;

(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获得“桐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可按单位职工人均半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获安庆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可比照高于此奖励标准,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驻桐单位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文明单位按最高级别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三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文明办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四条  撤销桐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文明委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3年颁发的《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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